第十八条
已修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后的五日内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