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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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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公开工作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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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