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