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师;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实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