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职业学校的设立,在投资审批、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置换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