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职业学校的设立,在投资审批、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置换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