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具备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制度;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职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