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高职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