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九条有效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高职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