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教学需要的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实训基地。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共实训中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