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职业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