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