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