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