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