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招聘活动招聘人员的,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