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十五条有效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