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