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二)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