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