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