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