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自产的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发给的自产证明在木材市场或者收购点上销售。

禁止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明的木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