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在林区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确定经营范围。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