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造幼林地、江河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四至,树立标牌,明令公布,实行封山育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