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用材林的年采伐限额应当按立木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提出和核定,其他林种的年采伐限额应当按合理经营的要求提出和核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