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用、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被占用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办法和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