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的林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景点景物和设施统一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内不得兴建人造景点,不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和进行其他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建设。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