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组织护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