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组织护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