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九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