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