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自建、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运营补贴。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