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