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