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应当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