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暂扣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暂扣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