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再次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