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二)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三)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