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