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过往车辆驾乘人员和行人应当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主动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救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