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指导,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