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指导,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