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