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