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