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市容市政(城管)、卫生、教育、环保、绿化、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