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入机动车通行专用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四)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