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