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乘坐人不得撑伞;(二)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四)不得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五)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乘坐人持有准乘证或者副驾驶证的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