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或者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突出车身以外;
(五)转弯和直行的方向指示信号灯绿灯同时亮时,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六)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掉头;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八)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九)儿童不得乘坐在机动车前排座位;
(十)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二)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十三)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十四)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
(十五)不得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七)公共汽车应当靠边、单排进出站台;
(十八)景区、单位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