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