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名称或者驾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