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决定执行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