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决定执行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