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时,涉及车辆性质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