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时,涉及车辆性质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