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上一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